(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定相应法规、规章和改革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草拟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
(三)综合管理和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中央在黔和省属用人单位以及经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定劳动保障监察规则。
(四)综合管理城乡就业及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规划指导和管理劳动力市场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并实施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工组织拟定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和实施办法;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黔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黔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发证、技工学校,并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政策及规划,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政策、规则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
(六)制定全省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按分工拟定全省“农转非”政策;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和集体合同的审核;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相关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
(七)指导全省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工作;拟定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和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管理全省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费医疗管理;承担贵州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营运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承办补充保险业务机构的资格。
(十一)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定、规则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险信网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四)管理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发和管理国际援助、贷款项目。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