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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疗保险征缴业务办理指南

  一、医疗保险变动申报
  单位新参保,单位发生人员信息变更、职务变动、工资变动、在职转退休、死亡、停保、终止参保、工作调动等情  况时应于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持下列资料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费征缴处(以下简称征缴处)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或资料不齐全者不予办理。
  (一)单位新参保,应持单位成立批文、单位编制册复印件及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出具的参加省级医疗保险的公函及单位基本信息表办理。单位类型为行政机关、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还应持省财政厅社保处出具的享受财政补助的公函方可办理。
  (二)新增人员参保的,凭下列资料办理:
  1、《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月变动报表》。
  2、《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登记表》。
  3、属编制内人员需提供人事部门干部介绍信复印件,属长期临时工需提供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属新分配大学生应持人事部门介绍信或教育部门报到证复印件。
  5、属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应持转业(复员)军人安置办的介绍信复印件。
  6、省人事厅核定的工资表(新增人员工资不明确的,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填报)。
  7、将新增人员录入数据采集软件后,拷贝导出的db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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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职转退休的,需持《贵外I省省级医疗保险月变动报表》和批准退休的审批表复印件办理。
  (四)参保人员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变动的填写《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月变动报表》,并报送相关审批(聘用)、  批准文件印件。
  (五)参保人员调动、辞退、辞职的填写《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月变动报表》并报送调令等审批文件复印件。
  (六)参保人员死亡的,应先与医院结清医疗费用,或办理完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后,由单位填写《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月变动报表》并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方可办理中止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每月10—20日为医疗保险费缴纳时间,参保单位必须在该时间内到征缴处领取征缴通知单并按征缴通知单缴清本月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系  统将自动停止该单位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个人帐户清退
  参保人员中止参保时,其个人帐户资金有余额的,可办理个人帐户资金清退手续。办理人员填写《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清退情况表》在每月1—5日交至我局征缴处,并于次月15-25日持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征缴处领取清退单据办理拨款手续,办理人员为单位专管理员的,应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到我局财务处拨款。
  四、数据采集软件
  为了方便各参保单位人员新增及工资变动的申报,我局特开发了数据录入软件。各单位可直接将人员新增信息及工  资变动信息录入软件中,并将录入信息导出,把其中的dbf文件拷贝下来交征缴处。
  五、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工资变动由于财政统发工资与医疗保险费的征收有一个时间差,  因此单位在向财政报送次月的工资时,须提前在财政工资统发软件中将新工资的个人缴费财政代扣金额按基本医疗个人新工资的2%、大额医疗救助4元录入,并于次月1—5日拷贝由数据采集软件导出的dbf文件(新工资)及新工资册复印件到征缴处办理工资变更手续。
  六、各单位在到征缴处办理业务时报送的各类表、函,请务必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一律不予确认办理。